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法治

律师教你如何保护“她”的权利

  通讯员陈婕报道 女性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大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亦是痛点问题。本文通过十个问题解答,告诉读者如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她”的权利。

  问题一: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等都属于性骚扰。女性遇到性骚扰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并保存证据,如在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隐蔽的录音、录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为维权做准备;向用人单位反映或投诉;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受害人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寻求支持和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的比如猥亵罪、强奸罪等,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赔偿。

  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

  问题二:应聘时,用人单位提出录用的条件是三年内不能怀孕怎么办?

  如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属于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同时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了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进行严厉打击。

  问题三:怀孕了会影响升职吗?

  不影响!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问题四:没有登记结婚,被前男友骚扰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可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不仅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恋爱、交友、甚至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只要遭受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题五:家里人对生孩子时“顺还是剖”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以妇女本人意见为准!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只有在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抉择的特殊情况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才有其必要性;而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抉择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自行决定。

  问题六:想起诉离婚,但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多少,怎么办?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后果。

  问题七:“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可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男性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绝不允许其做“甩手掌柜”。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八:女方因客观情况不能再生育,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归女方吗?

  优先考虑!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问题九:丈夫早亡,我尽心照顾公婆,公婆去世后我能继承遗产吗?

  可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问题十:有媒体恶意报道,夸大事实,害我遭遇网络暴力怎么办?

  处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应当谨慎尽责,客观适度,存在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情形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系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律协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律师教你如何保护“她”的权利 2023-01-17 2 2023年01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