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任性的“末位必罚”扎紧法治篱笆
■张智全
绩效考核是企业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职责履行程度和发展情况,并将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据《工人日报》报道,部分企业在绩效考核中采取“末位必罚”的方式,不仅没有起到帮助企业不断提升绩效的作用,反倒引起员工反感、质疑考核的公平性。这样的“末位必罚”引来不少劳动争议。学者认为,处罚既要有法律依据,还要在考核方式上科学合理,避免违法处罚。
客观而言,作为一种管理手段,绩效考核能够较好解决人浮于事的管理弊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奖优罚劣的良性循环。不过,绩效考核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对其予以规范,则容易被滥用。现实中,不少企业在绩效考核中采取“末位必罚”的方式,如对排名末位的员工“罚写检讨、主动加班、请同事吃饭、培训调岗”,已是剑走偏锋,有必要对这种既缺乏科学合理性又涉嫌违法的任性行为予以喝止。
众所周知,在限定等级比例的绩效考核中,必然有人居末位,这是不可违的基本客观规律。如果企业借此对绩效考核排名在末位的员工给予处罚,那么很容易招致员工的质疑和不满,甚至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不仅不利于凝聚人心,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不论企业在绩效考核中施行“末位必罚”的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应努力防范此举存在的负面效应,促使绩效考核扬长避短地释放出应有的正能量。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绩效考核排名在末位,只能说明员工的工作业绩较差,不等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对该类员工采取“末位必罚”的方式,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变相损害,已踩踏了法律红线。
退一步讲,即使企业有必要对绩效考核排名在末位的员工进行处罚,也只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员工,处以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的罚款。毕竟,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对绩效考核排名在末位的员工“罚写检讨、主动加班、请同事吃饭、培训调岗”等,有悖“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
“末位必罚”不是花式侵权的马甲,必须对企业的这种任性行为扎紧法治篱笆。相关部门既要通过制定条例、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就企业在绩效考核中是否可以处罚员工、如何处罚给出明确的指引;又要依法依规地对这种任性行为严惩,以此倒逼企业取消“末位必罚”,主动把科学合理公正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动自觉。借助法治的力量,实现利益的均衡,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