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工作时间是否有上限? 员工能否拒绝单位超时加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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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律师:应小军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违法超时加班或超量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法超时加班、超量完成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作出处分或者辞退是否合法?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案例一:甲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期三年,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甲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并且顶撞领导。某公司即以甲某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领导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甲某不服,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并以此顶撞公司领导,单位能否以甲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审理中查明:某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员工不得顶撞公司领导”等内容,并且还规定“违反上述内容的,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违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以任何赔偿”。
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仲裁委认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甲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并以此为由对公司领导进行顶撞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违规。故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甲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甲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二:乙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1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乙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乙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乙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报刊公司未与乙某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乙某是否有权拒绝。
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乙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乙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以乙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依法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律师分析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知,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据此,用人单位若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