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或早退了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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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律师:杨鹏斌 |
案情简介
施某于2020年3月,受聘一家印染公司工作,在公司车间担任挡车工一职,具体从事蒸化机的高温加热相关工作,工资每月7000元。2020年8月11日,正好轮到施某倒班,从当天白班上午8点工作到下午4点,转为夜班,即第二天凌晨0点至上午8点也要上班,其间仅间隔8小时。施某从单位到住所,骑电动车通过最佳路径43分钟,加上下班准备,至少1个小时到居住地或单位车间。在路途中一去一回大约花费2个小时,再减去吃饭和睡觉前的准备时间约1个小时,满打满算施某当天睡眠时间仅为5个小时。
事发当天,也就是2020年8月12日凌晨,施某骑电动车从租住地出发去单位上班,途经某交叉路口,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受伤。经交警认定:施某无责任。后被送到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多处骨折等。
印染公司认为,施某当天上班迟到了,因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不用支付工伤赔偿。
为此,施某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2月8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3月29日,施某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
双方协商无果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施某诉至当地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决结果
本案中,双方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事发当天施某在接到用人单位主管电话通知后立即赶往公司,在必经的上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社保参保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120电话受理登记单、医院门诊病历、入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施某在2020年8月12日0点50分许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至于施某当天上班迟到,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其上班的性质,也不足以导致职工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
据此,施某工伤认定已经成立。目前,该案在仲裁员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已顺利调解结案。
律师提醒
上班迟到或提前下班属于“上下班”范畴,不影响工伤认定。迟到或提前下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违反用人单位用工纪律擅自脱岗迟到或早退;另一种是通过请假、请示等形式获得用人单位同意而迟到或离岗提前下班。对于“合纪”的,应当视为正常上下班,不存在认定“上下班”的问题;对于“违纪”的,用人单位通常不承认其间发生的通勤伤害属于工伤范畴,但“违纪”迟到或早退也属于“上下班”范畴。第一,职工擅自离岗迟到早退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在途的潜在危险,意外通勤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并没有因此而削弱;第二,职工擅自离岗只是违反用人单位用工纪律,本身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工伤制度是为保障职工因工受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而设,并没有约束职工遵守用人单位工作纪律的制度功能;第三,工伤认定采用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在一般工伤事故中,即使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也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作者系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