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体现浙江特色!
新修改的《实施办法》亮点解读
新修改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次修改更好结合浙江实际,对《工会法》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对工会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标准等作出新规定。主要亮点和特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与《工会法》一脉相承
突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施办法》与《工会法》衔接一致,完善工会性质和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浙江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浙江工会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落实产改工作的新要求。细化《工会法》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规定,增加“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作为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内容;规定省市县应当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为浙江省工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充分体现浙江特色
规范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固化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提升的工作经验,增加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条款,从协商主体、要约行动、协商内容等,明确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具体要求,为工会开展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有益经验,切实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签订集体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职责。
加强工会服务阵地建设。固化吸收工会活动场所、设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运作,较好解决工会组织人力不足、专业性缺乏、资源闲置等问题的经验,规定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更好服务职工群众。
浙江有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本次新修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三项新增内容:
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组织。
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上述三类人员,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新就业形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并协助同级地方总工会指导和推动建立相关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基层工会组织。
(据今日浙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