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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守护您

酒驾醉驾新规来了!

本月28日起施行

  主持人:寿慧桢

  名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施行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主要内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当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具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十五种醉驾情形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此外,具有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五种轻微醉驾情节,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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