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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

法院:“隐形加班”也要支付加班费

  本报综合报道 随着我国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职场中使用微信、电子邮箱、QQ、钉钉等网络媒体进行信息沟通的现象非常流行。那么劳动者下班后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打卡、汇报工作是否属于“隐形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全国首例!下班后回复工作消息,公司被判赔3万元!

  李女士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女士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后双方因加班费发生争议。李女士主张加班了500多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女士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以此主张存在加班,公司认为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李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仲裁委不予支持。李女士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约4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李女士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李女士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工作的情形。

  法院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法院酌定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深夜微信群汇报工作,劳动者获赔2.4万元!

  无独有偶,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酒店高管每周五、周六下班后在微信工作群中深夜打卡汇报工作成果,法院酌定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

  2021年10月,刘某与某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非公司安排统一加班的,员工加班必须在系统上申请,经部门上级同意后方认可加班时长;凡没有经部门上级同意的,视为员工自愿业余时间在公司停留,不视为加班。

  入职后,公司先后将刘某委派至某分店担任店长。担任店长期间,区域经理要求所属门店的店长在周五、周六实施周末收益班打卡制度,即周五、周六23时30分在公司微信群上传标注有打卡地点的自拍照和当日的酒店经营报表,汇报当日的工作成果。

  2022年4月,某酒店以刘某不胜任岗位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万余元。

  刘某主张,自入职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其多次被领导要求加班。根据领导强制要求,其在一段时间内每周五、周六均进行收益班打卡。在聊天群里,公司的其他员工同样在进行打卡,如果是自发行为,明显不合常理。公司使用钉钉打卡系统是对员工的监督与管理,包括要求下班后在工作群里实时汇报工作成果,上述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加班。

  玄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刘某的工作职责可知,刘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刘某提交的排班表能够证明某酒店安排其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被告应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考虑刘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酌定某酒店应向刘某支付收益班加班和未调休部分的加班工资共计2.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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