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日前,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执行。
《办法》对基金筹集、基金支出、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应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基金支出的项目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并分别对支出项目的概念范围进行界定。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据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