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属权益”了解越多底气越足
通讯员陈婕、林内丽报道 新时代职场女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到职场中来,甚至成为了职场中的中流砥柱。本文通过问答的形式,与读者一同探讨女职工的“专属权益”,以期对广大职场女性有所助益。
Q1: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进行面试时是否可以拒绝回答“个人隐私”?
答:可以拒绝回答。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因此,用人单位在面试时仅限于询问女职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超出该范围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女职工有权拒绝回答。
Q2:女职工在生理期,因身体不适,可以休带薪生理假吗?
答:可以带薪休假。
【相关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3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Q3: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女职工怀孕后不幸流产的,是否享有产假?
答:生育后产假为98天+各地奖励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Q4: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Q5: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能否以此与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届满。
【相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3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Q6:女职工怀孕后,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或夜班工作要求吗?
答:可以拒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3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作者系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