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守护您

这些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通讯员颜梅生

  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公司也必须支付

  【案例】林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即林女士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事后,公司以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额为由拒绝向林女士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公司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商业利益而实行竞业限制,如果实现竞业限制,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为了平衡两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只要实行竞业限制就必须给予经济补偿,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强制性。

  约定期限超过两年,劳动者可以说不

  【案例】康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康女士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康女士履行竞业协议二年后,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吗?

  【点评】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其中的“不得超过二年”是效力性强制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择业权、就业权和生存权不受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限的影响,不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约定予以排除,即使已经约定也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没有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以解约

  【案例】虽然宁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实行竞业限制的宁女士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实际上并未支付,甚至在宁女士的一再要求下,公司仍在四个月的时间里一拖再拖。宁女士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吗?

  【点评】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其明确赋予劳动者相应的解除权。同时,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宁女士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公司也必须支付已履行时间内的经济补偿。


浙江工人日报 守护您 00003 这些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2024-04-09 2 2024年04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