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半年能否要求职工随时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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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我一直在原岗上班,公司也是照旧向我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时隔7个月的近日,公司突然要我立马走人。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
读者:罗莉莉
罗莉莉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司法解释表明,对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与之对应,公司在对你继续用工半年后将你解聘并不违法,你自然不能索要经济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上述规定中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用人单位无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及时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来看,你依然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二倍工资,但该笔费用的性质是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的费用,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付的费用。供稿: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