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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生育自由女性平等就业权也不容侵犯!

——盘点《玫瑰的故事》剧中的法律知识

  通讯员葛春妍报道 最近都市情感剧《玫瑰的故事》正在热播中,刘亦菲饰演的玫瑰,以其坚韧不拔的个性和对自由的渴望,为观众呈现了一段关于婚姻、自我与母爱的深刻故事。剧中女主黄亦玫的成长与情感经历,也带给了观众对人生、爱情、婚姻、家庭等各个维度的思考。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剧中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问题一

  玫瑰与方协文恋爱期间,多疑的方协文发现玫瑰在饭店吃饭的小票,便谎称自己丢失物品,以此为由调取饭店监控合法吗?

  解答:该行为侵犯了玫瑰的个人隐私权。

  玫瑰在饭店的会面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涵盖。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次,饭店安装监控设备并录制视频,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预防犯罪等目的。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监控视频的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滥用。玫瑰的男朋友以虚构的“丢失物品”为由调取监控,目的并非维护公共安全或解决实际问题,而是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动机,不符合监控视频使用的正当性要求。

  问题二

  恋爱期间,玫瑰出资帮方协文开办公司,未签订投资协议也未工商登记,婚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后二人感情不和、面临离婚,玫瑰在离婚后是否能够获得公司股份?

  解答:玫瑰在离婚后能够获得公司股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外,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玫瑰的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前恋爱期间,此时双方尚未建立夫妻关系,因此,该投资行为所对应的股权权益并不直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玫瑰以个人财产出资帮助男朋友开公司,若无明确约定,该投资行为通常被视为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所取得的股权应归属于玫瑰个人。即使婚后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玫瑰对这部分股权的权益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并不绝对否定玫瑰对股权的实际权益。玫瑰可以通过提供出资证明、转账记录、公司内部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及应享有的股权权益。

  问题三

  玫瑰怀孕在家休养期间,其配偶私自为玫瑰办理辞职手续合法吗?

  解答:不合法,玫瑰的配偶私自为玫瑰办理辞职手续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程序,也侵犯了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玫瑰作为劳动者,其劳动关系的解除应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并履行法定程序。其配偶未经授权,无权代表玫瑰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玫瑰在孕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其配偶私自为其办理辞职手续,违反了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

  即使玫瑰的配偶声称其获得了玫瑰的授权,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案中,玫瑰并未明确授权其配偶代为解除劳动关系,且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也限制了他人代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即使玫瑰的配偶声称有授权,其行为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问题四

  剧中,黄亦玫遭遇了痛苦的生产经历,丈夫方协文死活不让黄亦玫出去工作,甚至还说:“你有精力工作,你没精力生儿子?”黄亦玫因早产需要打无痛针,也被拒绝。请问无痛分娩需要丈夫同意吗?

  解答:不需要。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意味着每个人都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尽管男性和女性都拥有生育权,但生育的决定权主要在女性手中。这是因为生育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主要由女性承担,女性在实现生育权方面付出的代价也大于男性。因此,当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通常优先尊重女性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玫瑰作为孕妇,有权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医生建议以及个人意愿,决定是否采用无痛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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