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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小哥”人生不“逆行”

由电影《逆行人生》看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通讯员李冰洋报道 近日,由徐峥导演的电影《逆行人生》正在热映中。影片以深刻的主题和独特的叙事方式讲述了名校毕业的互联网大厂中层高志垒(徐峥饰),日夜兼程地加班,甚至付出了健康的代价,但依然无法抵挡公司内部的恶性竞争和残酷淘汰,被无情地开除,最后不得不选择进入外卖行业成为外卖骑手。这不仅是一部个人奋斗的励志片,更是一部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普法片,让我们以法律的视角切入,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劳动争议等问题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企业和雇主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为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同向发力。

  Part1

  高志垒被公司裁员

  高志垒在“互联网大厂”勤勤恳恳工作了11年,突然通知被裁员。按照工龄公司应当赔付他70多万元,但公司表示最多赔付30万元。高志垒表示要申请劳动仲裁,而公司嚣张地表示:“一审二审都陪你到底!”

  问:公司裁员必须遵循哪些法律程序和规定?高志垒的主张为何不能“一裁终局”?

  法律分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裁员已成为不少企业应对困境的常用手段,然而,裁员并非企业可以随意为之的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指的是《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而影片中,高志垒主张经济补偿金为70余万元,显然不属于《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

  根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高志垒就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后,其或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Part2

  高志垒选择成为一名外卖员

  高志垒在失业之后,面对房贷、家庭开支等生活压力,不得不考虑新的出路。某天,他在找工作的路上,偶遇了杨大山(邬家楷饰),在杨大山的介绍下成为了一名外卖员。刚开始,因为服务态度差、超时等原因,受到“差评”,1个差评扣100元。

  问:高志垒作为一名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外卖站点是否可以扣款?

  法律分析:在“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网约送餐行业得到蓬勃发展,催生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使得大量青壮劳动力涌入“外卖骑手”这个新兴行业,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其中最为尖锐的就是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法律上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条件,具体到个案之中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收入来进行认定。所以认定高志垒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如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与外卖平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反之可能为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

  配送行业基于提高配送服务质量的要求,可以通过制定配送标准,督促配送员更好地提供配送服务,提高客户体验度与平台品牌形象,但不得无理由扣除劳动者薪资。

  劳动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者劳动强度明显不合理等非主观因素,超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受到消费者差评,主张不能因此扣减应得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与用工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考虑遵守交通规则等客观因素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劳动者主张该算法规则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请求赔偿因该算法规则不合理造成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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