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这场学术研讨会提出许多建议
本报讯 记者王艳 通讯员张静报道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工伤待遇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课题。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媒体舆论作用并设举报奖励制度,多方发力保障离线权,以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换届会议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法治研究”学术研讨会在杭州举行。来自全省各地相关部门长期从事劳动法学研究的领导、专家、学者、律师,深入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下新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面临的挑战及法治化解决路径,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言献策。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法治研究”学术研讨会,阵容多元且极具代表性,高校教师带来前沿理论见解。温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芸表示,当前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困境,从业者基本权益保障滞后,劳动者价值被“挤出”等。她提出构建新业态劳动基准制度,如对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的规制,保证休息休假权等;对劳动报酬的必要规制,通过大数据核算保障最低收入;对劳动安全的必要规制,强调建立劳动安全责任制、规范“适应性”职业伤害保障。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妮指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借助数字技术管理权,在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渗透着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控制。鉴于劳动关系特殊性:单位管理需大量重复处理劳动者敏感信息,现有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不完全适应,有必要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特殊规范设计。
宁波市总工会原副主席、全国“十佳维权律师”劳建兰对新业态劳动者工伤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她认为新业态领域的灵活性为该领域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包括人身从属不明显、企业界限不清晰、同事关系不密切、伤残鉴定不一致、赔偿标准不统一这五点原因。“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工伤待遇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课题。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才能确保每一位新业态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享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为此,劳建兰提出了新业态下的劳动者工伤保障机制完善与对策,包括建立多元化的工伤保障制度;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提升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呼吁工伤赔偿计算基数的基本统一;权责落实到位,提升权益保障;加大商业保险保障力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王晓法官也基于实践经验发声。王晓指出,新业态从业人员收入虽有较高者,但工作时间长且不稳定,社会保障覆盖率呈下降趋势,多数人未享五险一金,购买商业保险情况也存在问题。建议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更新与协同立法,保障劳动者各项权利;更新理念与实践,以对从业人员实质性控制等为原则认定用工关系,确定纠纷责任承担;行政、人力资源、社保、司法等部门协同,明确工伤保险缴纳主体等,还可通过工会参与调解等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从多方面提供思路与方向。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也提出结合区域内新就业形态发展特点、已有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等,从新业态新经济背景下劳动者保护角度去思考与定位,为完善劳动领域相关法律、构建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法律保护体系贡献智慧,推动劳动权益保障在新时代更好地落地实施。
本次会议由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承办,浙江迎来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