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打工人?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关系如何定
通讯员张泳渝、施兆勤报道 作为一种新兴的就业形态,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网络主播到底是“合伙人”还是“打工人”?近日,广东江海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主播的诉讼请求。
2023年3月,钟某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该管理公司担任自己的经纪人和代理人,钟某某则在该公司安排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收益待遇主要是根据钟某某的直播或短视频流量达到相应标准时,第三方平台发放的相应收益,由钟某某获得30%,管理公司获得70%。钟某某保底收入3000元,当收入不足3000元时由管理公司补足。
协议签订后,钟某某依约从事网络直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自主选取产品进行带货,每天直播6小时,每周直播6天。但从4月份开始,管理公司就没有向其发放2023年4月、5月期间的保底收入。钟某某认为侵权了其劳动者权益,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自己与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5772元。仲裁委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钟某某不服,遂向江海法院提起诉讼。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钟某某与管理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管理公司作为钟某某的经纪人,虽然安排钟某某从事直播活动,但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手段使钟某某成为知名主播从而获得更大利益。而钟某某对其个人包装、直播参与等事项有协商权,对创造的经济收益有知情权。双方以钟某某创造的经济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了收益分成方式及合同期限。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尽管对钟某某的直播时长进行了约定,但钟某某没有受到管理公司的考勤、日常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并未体现管理公司对钟某某进行劳动管理。且直播带货的收益来源取决于第三方平台的流量打赏收益,双方的人身隶属及经济从属性相对较弱,故钟某某主张与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遂驳回了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主播与公司签订协议的内容和背景、公司对主播的支配程度、主播的收入来源和组成、公司的业务组成等都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钟某某主张的“工资差额”,实为经纪合同结算款争议,可通过普通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法官建议主播和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和合作方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与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实际按劳动关系进行管理,主播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