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守护您

快递小哥突发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通讯员临法报道 如果网约配送员与快递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日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互联网平台用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结合案例,以案说法。

  2023年2月,李先生通过手机软件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根据相关注册协议约定,按照众包平台的配送要求、标准等,自主选择接收承运事项。品牌用户通过该众包平台合作客户端发布配送服务任务,并将服务费用支付给配送服务公司。李先生完成订单配送后,配送服务公司会将服务费用发放到其注册时绑定的个人金融账户中。协议还约定,任何时候,网约配送员与品牌用户、配送服务公司、众包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均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协议签订后,李先生至该快递公司营业场所工作,负责区域内快递包裹的收派,报酬由平台系统自动进行结算。

  2023年5月,李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受伤,造成下颌骨骨折、左腿骨裂等,遂请求快递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而快递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该请求。该快递公司不服裁决,向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否认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李先生与该快递公司双方均具有作为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李先生使用的工作车辆有该快递公司字样,并且收入实际由该快递公司发放,快递公司对他提供的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且李先生工作相对稳定,与一般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无实质区别;再次,李先生在某快递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相关区域内快递包裹的收派,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据此,临平区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该快递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该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解读:临平区人民法院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与传统劳动用工相比,涉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方式更为灵活、复杂,不宜简单按平台协议认定,宜根据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来依法认定,以确保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与传统劳动用工相比,涉互联网平台用工主体对劳动者的管理看似有所弱化,相关从属特征也不明显,但在大数据时代,万物互联,看似弱化的管理在实际中可能更为苛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及时敦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合理、平等地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对实质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主动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浙江工人日报 守护您 00003 快递小哥突发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12-10 2 2024年12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