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辐射“看得见”的守护
宁波规范职业病防治入选全国劳动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近日,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出的十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正式发布。这些典型案例突出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衔接协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环卫工人、工伤职工等群体劳动报酬、伤残津贴被拖欠等问题,落实职业病防治等监管责任,保障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快递员工伤保险等权益。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入选典型案例名单。
案情背景
近年来,口腔医疗和宠物医疗行业迎来蓬勃发展,放射诊疗服务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口腔医院常用的牙片机、口腔CT机,宠物医院常用的DR、CT设备,都属于三类射线装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致癌物清单,电离辐射属于一类致癌物。口腔医院、宠物医院在使用三类射线装置进行检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电离辐射风险。这些辐射肉眼无法看见,可感知性弱、且不会造成急性、亚急性危害,往往被人们忽略,尤其是长期从事放射检查的工作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病风险。
口腔和宠物等小微放射诊疗机构如果未办理辐射安全及放射诊疗许可,且未规范进行放射防护、未按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常年使用X射线设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可能存在电离辐射风险。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3年8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检察院”)收到镇海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反映部分小微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不到位可能存在职业健康隐患线索,经研判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在联合区总工会随机抽取4家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取关键数据进行建模比对,发现19家机构无辐射安全、放射诊疗许可信息,20家未落实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镇海区检察院经咨询法学专家,明确小微放射诊疗机构涉及职业卫生健康、放射设备、宠物诊疗等具体监管事项,于2023年9月14日和22日,分别向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同年10月31日,镇海区检察院组织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以及镇海区农业农村局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放射卫生专家以及工会代表参加,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分类施策针对性整改,合力促进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同年11月6日以工作推进会形式,进一步明确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宠物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通报动态数据,区卫健局及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根据通报数据快速反应,跟进处置。
针对许可不全,区卫健局和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全面排查全区72家机构,对筹建中的10家机构“点对点”指导许可审批事项。针对诊疗不规范和职业健康体检问题,区卫健局对4家明显违法机构予以罚款66600元,督促12家机构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针对射线设备管理不规范,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对4家轻微违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行政机关同步约谈小微放射诊疗机构,引导严格落实电离辐射污染和职业健康防治主体责任。2024年4月,镇海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确认整改取得实际成效。
2024年5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部署专项监督,督促行政机关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立案查处27件。同年7月,宁波市检察院向牙科、宠物行业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宁波市总工会同步送达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建议规范行业自律管理。同年8月,宁波市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小微放射诊疗活动纳入“双随机”及新业态跨部门联合执法。
贴心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及落实防护用品、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护措施。
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甄别、选择安全规范的小微放射诊疗服务呢?
看证件,机构人员均须持证上岗。机构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件。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看环境,警示标识不可少。放射机房门外醒目位置应张贴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放射机房门外应设置警示线,并有警示语“请勿入内”。放射机房门口上方应有“射线有害,灯亮勿入”工作状态指示灯,当医生进行X射线摄片时,门口该灯应被点亮。候诊区应张贴放射性诊疗受检须知和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
看护具,护具配备不能缺。开展放射诊疗的场所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及陪检者配备铅帽、铅眼镜、铅围脖、铅衣、铅围裙、铅手套等防护用品,并主动提醒人员穿戴使用。
典型意义
随着口腔医院、宠物医院的快速发展,小微放射诊疗职业安全问题日益引起重视。检察机关与工会深度协作,从线索挖掘、案件办理到成效评估全流程互动,协同联动、双向赋能,推动市域层面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活动和职业健康防治工作,引导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全国总工会公众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