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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原用人单位三月未付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报道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劳动者履行了该约定,可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其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达3个月,那么他还要不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呢?

  2013年7月,段竑涛大学毕业就入职于杭州贡生酒业有限公司,在技术研发部,专门从事酒类酿造,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该岗位掌握了公司酿造的全部工艺,上岗前,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经济补偿金2400元。今年5月,小段感到没有发展空间,于是提出辞职。5月5日,公司同意其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因为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小段不能从事自己熟悉的工作,技能发挥受限制,一度就业难,生活陷入困境。可公司在小段离职后,一直没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段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

  仲裁委在庭审中查明,小段所诉情况属实,并据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原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履行催告义务或采取仲裁、诉讼方式后,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恢复择业自由。解除协议后,劳动者仍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最后,贡生酒业公司解除了与小段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了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9600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原用人单位三月未付经济补偿 2015-10-12 2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