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 企业岂能想裁就裁
2015年11月19日,福建籍王师傅进入温州某制鞋企业工作,但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社保。
日前,王师傅接到单位通知,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公司研究决定裁减人员,王师傅在被裁人员名单当中,公司让王师傅办理离职手续。
王师傅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可以争取,特来电咨询羊大哥。
羊大哥建议王师傅,按照有关法规,王师傅可以在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两倍工资、就业补偿金和由企业补缴社保等方面主张自己的权益。
企业须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就业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以上这些法律条款可知,王师傅可以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需要向王师傅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王师傅离职期间的两倍工资和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补缴社保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据此王师傅可要求企业补缴其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