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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职业打假并非 浪费司法资源

  微观点:法院驳回江小华以购买10箱假茅台希冀10倍索赔的诉讼请求,显然是向社会传递出对这种不正当牟利行为说“不”的明确信号。不过,许多网友对此却持有不同看法。在笔者看来,“购假索赔”诉讼被驳回的判例,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张玉胜

  据媒体报道,职业打假人江小华(化名)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以“知假买假”为主要特征的“职业打假”行为一直游走于法律边界,并在人们褒贬不一的争议声中得以生存与发展,甚至成为某些人以诉讼牟利的敛财暴富手段。而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法院支持或否定的不同判决结果。此次法院驳回江小华以购买10箱假茅台希冀10倍索赔的诉讼请求,显然是向社会传递出对这种不正当牟利行为说“不”的明确信号。不过,许多网友对此却持有不同看法。在笔者看来,“购假索赔”诉讼被驳回的判例,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围绕本案是否该适用“10倍价款赔偿”规定的争议焦点,法院主要援引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认为“索要十倍赔偿”是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而江小华携公证员一同购买10箱茅台并予以封存应检,初衷并非是要用于生活需要,而是借司法诉讼渠道达成营利目的,其行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购假索赔的职业打假人。这既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更让法院沦为其购假牟利的工具,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种认知实际上是又让问题回到了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的争论原点。事实上,“知假买假”算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属不道德行为,一直是人们力挺或是质疑职业打假行为的纠结焦点。撇开道德层面的因素考量,单从纯粹的市场交易而言,摆在销售柜台上的所有食品都是“商品”,只要其没有注明“非卖品”;发生在销售市场里的所有买卖都叫“消费”,无论购买者出于何种目的。商家有责任确保其出售的所有商品均为货真价实。而查阅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将“知假买假”排除于“消费者”之外的明确界定。

  尽管知假买假的逐利性、投机性弊端显而易见,但购假索赔在客观上却不无惩戒不法商家的积极效应。诚如时任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所言,“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而在消费市场存在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市场监管部门履职缺位、消费者个体维权乏力及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缺失等诸多短板的大背景下,职业打假更成为“适者生存”的有益补充。

  至于如何堵塞“购假索赔”的牟利漏洞,既需要相关法规的边界厘清与制度完善,更寄望于工商管理部门这个专业打假者尽职尽责和主动作为。人们注意到最高法已表达出“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意愿,并期待载有不认可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和否定职业打假行为等内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的早日出台。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职业打假并非 浪费司法资源 2018-01-13 2 2018年01月13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