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挂靠者打工受伤该谁负责?
通讯员钱俊皓 记者冯伟祥报道 前不久,家住长兴县的王卫明特地赶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廿里法庭,向承办法官朱贤红赠送了一面“依法维权、伸张正义”的大红锦旗。此前,衢江法院依法判决被挂靠单位与打工者王卫明存在劳动关系,打工者凭该生效判决可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打工者涉及挂靠引起的伤亡索赔,常因缺失挂靠责任如何认定的法律规范而维权艰难。此案的审判,无疑开了一个良好的先例。
王卫明系个体驾驶员。2012年3月,费某(拥有一辆危险品车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运输危险品)雇佣王卫明驾驶该危险品车辆跑运输,主要运输液化气。2012年7月12日,费某将该危险品车辆挂靠在衢江区廿里镇一家物流公司(下称物流公司)名下,并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挂靠时间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挂靠车辆车门上均喷有物流公司的名称,王卫明的驾驶证及押运证上服务单位处均盖有物流公司名称的印章。
2013年4月13日,王卫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交接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2014年7月,王卫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8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者、运行所有者、受益者均为费某个人,王卫明的工作并非由物流公司指派,工资也并非由物流公司支付为由,驳回了王卫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无奈,王卫明向衢江法院廿里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自己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和特殊的案子。因为挂靠一直来是一个游离于法律边界又确实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挂靠的实质是未取得从事某种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借用他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挂靠单位通常要向挂靠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就被挂靠单位是否要承担因挂靠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一直以来都缺失相应的法律规范。
承办此案的廿里法庭朱贤红法官,查找了大量的法律规范,最后在2014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找到了可适用的法律条文。法庭先后两次对案件组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挂靠关系下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按照对该条文的理解,即聘用人员在挂靠法律关系中因工伤亡的,其与被挂靠单位视为存在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被告物流公司与原告王卫明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在劳动中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王卫明与被告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王卫明正在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便进一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