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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企业设置末位淘汰合法吗?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近日,本报陆续接到职工投诉单位“末位淘汰”的霸道做法,很多职工因“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敢怒不敢言。为此,记者也专门咨询了工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孔建祥律师,并就此提出了法律意见。

  职工曹美珍来信说:我是一家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额,现出台了新的考核办法,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末位淘汰,连续两个月在销售排行中处于最后一位的业务员,就必须主动辞职,而且公司不会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工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认为:企业采用绩效管理方法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合法合理。眼下,有不少用人单位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来甄选优秀员工,辞退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在涉及到这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为标准。所以曹美珍所在单位考核办法中关于“连续两个月在销售排行中处于最后一位的业务员,就必须主动辞职”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企业设置末位淘汰合法吗? 2015-03-02 2 2015年03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