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职工旷工却未处理应视为协商解除合同
通讯员颖韬报道 2012年4月1日,魏济南与杭州江承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合同约定,魏师傅在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今年1月21日,魏师傅在工作时与保安队长发生争执后就再无上班,公司也未对魏师傅作出任何处理。1月30日,魏师傅找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仲裁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魏师傅坚称,自己不上班系公司口头通知其不用再上班的。但该公司辩称,自1月21日至29日,魏师傅旷工长达7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因此无需向魏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该公司提交了今年1月份的考勤月报表,以证明魏师傅今年1月21日至29日未上班。
仲裁委认为:魏师傅系该公司员工,该公司对其负有管理权。如果该公司认为魏师傅存在旷工行为,应及时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公司虽主张魏师傅今年1月21日至29日存在旷工行为,但至1月30日魏师傅提起申诉之日,并未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故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视为双方系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魏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根据魏师傅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80元/月,江承公司支付魏师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