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帮怀孕女工 拿到13800元补偿金
本报讯 通讯员池达华 记者潘仙德报道 日前,台州椒江女工颜某某从企业拿到了13800元经济补偿金。其丈夫打电话给椒江区总工会,十分感谢工会及时的法律援助。
去年12月,椒江安邦公司的一名职工打进椒江区总工会的电话,反映其妻颜某某系浙江一家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职工,在该企业工作已经2年了,合同尚未到期。颜某某怀孕4个多月时,公司说效益不好要倒闭,单方面解除了与颜某某的劳动关系,也没有经济补偿,故致电椒江区总工会求助。
椒江区总工会信访干部当即在电话里予以法律援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企业与颜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即使台州的分公司倒闭,上面还有该企业的总公司,故台州分公司或其上级总公司应该对颜某某负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尚未到期,颜某某又正在怀孕期间,而企业却违法解除了与颜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总计须赔偿27092元。
经椒江区总工会和颜某某与企业交涉,根据相关规定,也考虑到企业的情况,最后企业拿出了13800元补偿给颜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