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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三期”女职工的保护线不能碰

企业单方决定调岗降薪或辞退均系违法

  本报讯 颖韬报道 因怀孕请假,结果被单位调岗降薪,劳动监察部门认定,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

  张巍是杭州贝尔仑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工作表现出色被聘任为品控部主任并签订了书面聘任协议。今年4月1日,就在小张上任一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妊娠反应大,小张请了半个月病假。然而,等小张休完病假回公司后,却收到了一份任免决定。决定中写道,由于小张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免去其品控部主任的职务回原岗位,工资也从5000元降到了3600元。

  公司人事经理告诉小张,如果不同意这个决定,只能辞职走人。小张无法接受岗位和薪资的调整,又怕丢了工作,只好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而进行调岗和调薪,也需要提前与女职工协商。公司在小张怀孕期间未经协商免除其职务,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察员同时指出,女职工怀孕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产前检查,需要保证一定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若单纯以女职工怀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调岗降薪是违法的。若用人单位确实为照顾女职工需要调整岗位,应当在协商一致并保持不影响工资水平的前提下进行。若认为“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或工作不称职,既应当举证证明违纪事实,同时应举证证明公司已经依据规章制度发出公示,并且送达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有效举证,则依女职工的选择或被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被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最后,贝尔仑公司与小张无法就岗位、薪金等事宜达成一致,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小张赔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共计7433.33元,了结此事。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三期”女职工的保护线不能碰 2015-05-11 2 2015年05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