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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月薪没有书面约定怎么办?

录音证据一样给力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涉及工资的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没有明确的约定而起,杭州一名务工者在入职前与公司负责人的对话中留了一手,将双方对话录了音,正是这份录音证据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2014年7月1日,王婷轩入职于杭州雅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今年5月15日,经协商一致,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近日,小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自己入职时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应为3400元,但实际公司每月只支付了2900元。小王说,入职时,公司负责人曾承诺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会将差额一并发放到位的,可离职时,公司却未予发放。故小王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的工资差额部分。

  庭审中,公司首先否认了小王每月工资3400元的说法,并提供了小王每月签字领取2900元的工资表。小王则当庭提供了与公司负责人的对话录音,录音中清楚地证明入职时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3400元。在事实面前,公司最终同意给小王补齐差额工资4750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雅斯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证明小王每月领取2900元的事实,若庭审时小王未能提供录音证据,则不能证实公司存在减少劳动报酬事实,小王的诉求无法得到保障。正是由于小王了解证据的重要性,并积极主动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扭转了在举证责任上的不利后果。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录音证据一样给力 2015-06-15 2 2015年06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