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被保管”
杭州一职工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本报讯 通讯员江劳监报道 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常识。然而,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该由谁来保管,很多用工者对此并不十分在意。杭州一名职工就因为劳动合同“被保管”,在遭遇工伤后,认定过程一波三折。
2015年3月5日,任振峰来杭打工,在杭州某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企业用工招聘会上,被杭州思妍服饰有限公司录用。当月9日,任师傅接到书面录用通知后到公司报到上班。同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任师傅的工种为保管员,具体负责车间进、出原料的配送,月工资3200元。所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均由该公司人事科统一保管。
7月15日,任师傅在指挥卸货时不慎将左腿砸伤致骨折。任师傅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未向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任师傅出院后随即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缺乏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导致任师傅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为此,任师傅于9月1日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责令思妍服饰公司将劳动合同文本3日内交付自己。
监察员随即联系该公司,可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经上门调查核实,从现场调取用工资料及向其他员工了解情况看,认定任师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对此,公司辩称单位员工多,有百号人,之前曾有员工自己保管合同不善丢失,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征得大多数员工同意,劳动合同文本全部由单位保管,不交予劳动者本人,这一直是公司的惯例,且任师傅本人也是知道的。
监察员当即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条文将劳动合同各执一份的意思明确予以规定,双方应依法履行。经监察员解释,思妍公司随即同意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任师傅。
监察员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确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文本还是依法由劳资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自行保管为妥,这样一旦自己的权益受损,这可是有力的维权证据,不可图省事,交用人单位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