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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临,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提醒书”:

单位应合理用工 职工要勇于维权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 见习记者何悦报道 “双十一”购物节临近,为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保障劳动者“劳有所获”的合法权益,近日,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提醒书”,呼吁和提醒用人单位要切实依法规范用工,切勿过度超时加班,谨防出现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用工行为而带来法律风险。

  记者从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近两年在迎战“双十一”后,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不发、提成奖金少发的案件明显增多。分析投诉举报的案件来看,此类情况在电商及快递行业的用人单位相对突出。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双十一”促销大戏拉开序幕之际,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特别提醒各用人单位:请依法有效经营管理,合理安排好员工的工作时间,根据用工强度妥善改善工作及生活条件,员工的休息时间要依法予以保障,尤其“双十一”过后,要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作为劳动者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过度要求加班,或事后发生克扣或拖欠工资、加班费及提成的,请劳动者收集好相关证据到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维权。也可拨打杭州市劳动维权举报投诉电话:0571—86612333。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单位应合理用工 职工要勇于维权 2015-11-10 2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