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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 权

员工遭解雇,起因是一条内部定规

仲裁委:未经公示的规章无效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报道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有规章制度,但没有向全体员工公示,用人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3月31日,刘沪入职于余杭思炫服饰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刘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年10月31日,刘沪接到公司的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他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3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被查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刘沪辩解称,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虽坚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书面予以举证。双方争议不休,后此事闹到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听完双方辩诉后,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规章制度制定后,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才可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依据。

  在本案中,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其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不能得到支持,属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后经双方自行协商,公司支付给刘沪5000元经济补偿金。


浙江工人日报 维 权 00002 员工遭解雇,起因是一条内部定规 2015-11-23 2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