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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小贴士: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类情况

  ■通讯员陈怡 记者吴晓静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 被劳动教养的。

  2.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a.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类情况 2016-02-15 2 2016年02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