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年的家暴, 我真的受够了!”
龙湾法院首次依据《反家暴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龙轩报道 法定婚期42年,遭受家暴38年,这样不幸的事发生在温州龙湾的王女士身上。不过日前,王女士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如愿向法院申请拿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勇敢地将家暴丈夫拒之门外。
王女士与丈夫程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并育有三女一子。但从结婚开始,王女士就一直遭受家庭暴力,多次被丈夫殴打至昏厥。为此,王女士还曾自杀未遂。
为逃脱家暴,王女士曾多次离家出走,但考虑到子女,无奈之下又回来了。2012年农历五月,再次被丈夫殴打致伤的王女士离家出走,并与丈夫分居至今。今年的3月1日,王女士向龙湾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3月15日,王女士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称丈夫程某对其实施长达38年的家庭暴力,并在3月14日上午10时到其住处砸门。在民警到后方才停止,后程某又返回用胶水封堵其家门锁眼,损坏锁具,并扬言以后天天来。无奈之下,王女士请求禁止程某继续骚扰、跟踪、接触。
法院审查认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禁止程某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程某骚扰、跟踪、接触王女士。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法院向当地居委会、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据悉,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系龙湾法院首次依据《反家暴法》作出的。案件虽尚未开庭审理,王女士在诉状上所称的家暴事实也未经证实,但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在派出所调取的《接警单》、《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及王女士提供的照片,龙湾法院认定程某的行为确使王女士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作出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类似王女士这样的家暴受害者寻求保护的还有很多,在《反家暴法》实施前,龙湾法院以《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为指导,在审理的50余起离婚案件中认定了家庭暴力,并作出离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判决,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首批9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自2007年起,龙湾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解决司法认定家庭暴力难题,以《审理指南》为指导,运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预防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诉讼中寻求法院人身保护的需求,2009年6月,龙湾法院开始尝试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方式提供及时的救济,并作出我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至今,该院共在16起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发出“保护令”,为温州地区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