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离职协议再提补偿,合理吗?
日前,羊大哥热线接到了杭州陈小姐的电话,陈小姐说,她与某电子公司签有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是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今年2月她怀孕了,现在公司已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是不能把她辞退掉的,让羊大哥帮忙维权。
羊大哥一听,急了,这是严重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羊大哥问陈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时,该电子公司是否知道她已怀孕,并且她能否证明该公司知道她怀孕的事实?
陈小姐支支吾吾了半天,最后说,她和公司曾经签过一份离职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因怀孕,公司补偿给她两个月工资,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可之后陈小姐却认为公司辞退怀孕女工是违法行为,应补偿她就业补偿金。
听到这里,羊大哥才明白是这么回事,但因有离职协议在先,公司也已按协议补偿给了她两个月的工资,陈小姐现在再要补偿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虽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别保护,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律还是允许的,双方都受法律保护。所以羊大哥认为,劳动者维权时,最好先要贮备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切莫使自己从占理的一方变成了无理的一方再来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