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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社保缴纳切忌随心所欲

  日前,桐庐沈先生打电话给羊大哥,说他的老婆在320国道桐庐段做养路工已8年,2015年9月因过50周岁,已被单位辞退,但单位只给她自2014年起交了社保,现在因缴费年限不够,退休金也领不了,那2014年以前这段时间单位没给缴社保该怎么办?

  接到求助后,羊大哥联系了桐庐县公路段,该公路段桐庐飞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羊大哥发来了《关于沈某某社会保险政策处理的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中写道:沈某某,1965年9月出生,原系桐庐县公路管理段下属养护公司农民养护工,于2008年7月进入单位。为了解决几十年遗留下来的农民养护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该单位在和人事、劳动、法院等部门的多次沟通、座谈、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单位农民养护工政策处理办法,对100多名农民养护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统一处理。

  单位对2008年以前农民养护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清结,以现金付款方式支付沈某某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劳动关系社保清结费用1158元。

  自2009年1月起,由单位统一为全体农民养护工缴纳企业社会保险。沈某某提出自己存在年龄偏大,到退休年龄无法缴足15年,而本人又无经济能力续缴等困难情况,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补贴。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该单位在向其说明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后,在本人自愿且出具暂缓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后,由单位每月向其个人发放社会保险补贴(金额为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部分)。

  2014年,该职工提出要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考虑到规范用工管理,该单位从2014年1月起开始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直至2015年9月退休。

  针对以上的情况,羊大哥咨询了省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金杭。金杭认为,尽管说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桐庐飞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前对沈某某的社保处理,由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部分发放给沈某某,这样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沈某某最大的硬伤还是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期限。

  羊大哥认为,此事例反映出某些用人单位的做法尚有缺陷,但沈某某显然也有自己做得不对的地方,事后想补上,却又追悔莫及。事关养老大事,应早早重视并参加社保。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社保缴纳切忌随心所欲 2016-05-09 2 2016年05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