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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银行延迟划钱造成储户损失

法院判令承担八成责任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股民都知道,中国沪深股市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2015年5月21日,绍兴七旬股民张宝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绍兴城北支行)开通了“银证通”产品服务。同月25日上午,中行绍兴城北支行启动的“银转证”姗姗来迟,在股市开始交易过了19分钟后才将款项17万余元从张宝扬绑定的借记卡主账户转入他的证券账户,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宝扬状告中国银行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报曾以《“银证通”延误转账炒股受阻?》为题报道了此案)。

  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中行绍兴城北支行存在违约行为,而且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张宝扬产生了损失,判令其向张宝扬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有意思的是,张宝扬没有聘请律师为代理人,自己只身上庭,中行绍兴城北支行则委托了两名律师为代理人。

  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银证通”产品服务协议书第一条约定,银行系统将于每个证券交易日上午9:00后,批量(自动)发送“银转证”交易,将协议客户上一证券交易日“证转银”等额划转资金从其绑定借记卡主账户划转至第三方存管账户。显然,该条款只约定上午9时开始批量(自动)发送“银转证”交易,并未明确资金何时到达第三方存管账户。但法院评判分析认为,发送“银转证”交易,资金应于每日9时30分前到达第三方存管账户。这是因为,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如果该“银证通”产品不能在股市开始交易(9时30分)前将资金划转至第三方存管账户,则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客户的股市交易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这违背了“银证通”产品创设的初衷,更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本案被告未在9时30分前将资金划至原告的第三方存管账户,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购买相关股票,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原告在资金延迟到账(9时49分)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表示,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违约金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因此以原告陈述在案涉当日欲购买的“三花股份”13.40元和最高价14.60元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计算依据,酌定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据此,判定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应赔偿给原告张宝扬人民币122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月25日上午,张宝扬告诉记者,由于中国银行至今没有自觉按照生效判决赔付到位,他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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