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农民工被撞成植物人
法援助其获赔百万元
通讯员朱来华 记者冯伟祥报道 当来自江苏省响水县的胡伟与其他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在临海市法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时,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去年,胡伟的母亲刘兰在临海打工期间被轿车撞成植物人,在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重视下,通过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春贵的不懈努力,最终获赔100万余元。
2016年8月1日晚上,司机高杰驾驶小型轿车沿临海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晚7时20分,当他行驶至临海大道云水山庄南门前路段时,与违规跨越隔离绿化带横过机动车道的江苏籍行人、60岁的刘兰女士发生碰撞,造成刘兰身受重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高杰、伤者刘兰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兰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台州医院抢救治疗,但一直处于休克状态的她毫无苏醒的迹象。2017年2月6日,台州医院医生作出诊断:刘兰多发伤,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凝血功能异常。医院建议其长期休息。
2017年2月20日,接受交警部门委托的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定:刘兰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伤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呈植物人生存状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护理等级:被鉴定人刘兰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为0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即一级护理等级。
“从2016年8月1日事故发生至今年5月上旬,我妈一直未苏醒,治疗费已花去30多万元。”刘兰的儿子胡伟说。
在好心人的介绍与指引下,胡伟来到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春贵作为受害人刘兰的委托代理人。
经过依法调解与耐心协商,各方当事人最终一致确认刘兰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并达成协议: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2万余元,当事人临海市政府、人财保险临海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全部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根据交通事故有关法律规定按照60%的比例计算赔偿,即最终总计赔偿金额为1024748.29元。
为确保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临海法院根据各位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协议以民事裁定的形式予以司法确认,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样,使受害人家属又吃了一颗定心丸。
(文中当事人刘兰、胡伟、高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