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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一企业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

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报讯 通讯员黄苗苗 记者冯伟祥报道 破产企业恶意逃废债务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严厉打击和防范破产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势在必行。近日,苍南法院民二庭将涉嫌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犯罪、妨害清算罪等多项罪名的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家印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50万元,登记股东为张某、林某。2016年11月2日,苍南法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苍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及法院审查,2013年至2014年期间,该印业公司多次以购货为由,向浦发银行苍南支行贷款共计1580万元均未列入公司财务账册,同时贷款金额明显与公司规模不成正比,并且2013年和2014年账簿中《原材料总账》均未显示百万甚至千万的原材料,故张某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印业公司与张某个人之间资金往来密切,且未在财务账簿中予以真实体现,据此,张某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犯罪。苍南法院受理印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管理人多次要求印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但张某仅提供2010年至2015年4月份之间的财务账册,存在隐匿财产、虚假记载的情形,已涉嫌妨害清算罪。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近日,苍南法院将该案移送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2017年,苍南法院民二庭已将3家涉嫌刑事犯罪的破产公司当事人移交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官提醒,企业应当合理融资,合法合规经营,不应存在以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妄图逃避债权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必定严厉打击,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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