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维 权

员工一次过错遭公司一罚再罚

单位行使处罚权 不可任性

  通讯员黄晓燕 记者羊荣江报道 因为员工有一次违反工作规范的行为,用人单位却在已经作出处罚的基础上,再次作出处罚决定。该员工不能接受再次处罚决定,并申请劳动仲裁,近日,仲裁部门支持了该员工的仲裁请求。

  被客户投诉一次,遭公司两度处罚

  王某在宁波A公司从事集装箱吊运工作,自2015年7月起担任作业班长,A公司支付其班长津贴400元/月,后提高至800元/月。

  2018年8月7日,王某在工作中与客户发生口角,继而遭客户投诉。王某后就此事向公司作书面检查,A公司于8月17日发布“人事奖惩通告”,针对王某8月7日与客户争吵一事,对其作出记大过及免奖金一个月、年度不加薪的处罚。同年9月19日,A公司发布《关于机车部调整的通告》,以“8月份遭客户有效投诉”为由,撤销王某班长职务及扣除津贴。王某不服,于2018年9月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关于机车部调整的通告》中“撤销王某班长职务、扣除班长津贴”的决定,恢复其职务及待遇。

  A公司辩称:王某2018年8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遭客户投诉属实,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本应给予其记大过(免奖5个月,当年不加薪)的处分,鉴于王某认错态度佳,本着惩前毖后,教育为先的原则,公司酌情给予记大过(免奖1个月,当年不加薪)的处分。王某表现不良,公司调整职务合情合理并非处罚,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引用过错事实作出的“撤销班长”决定是否为对劳动者的处罚?用人单位可否引用同一过错事实多次处罚劳动者?

  用工管理中谨慎行使处罚权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撤销A公司作出的关于撤销王某班长的决定,恢复王某班长职务及相应津贴。

  仲裁员评析认为,王某在公司担任的班长岗位是公司生产管理中最基层的领导职务,公司为此支付其一定数额的职务津贴。公司基于何因撤销王某班长职务,是判断公司的撤职行为是否为对当事人处罚的重要因素。公司发布的《关于机车部调整的通告》明确以王某“8月份遭客户有效投诉”为由,撤销其班长职务并扣除相应职务津贴,可见该撤职行为是公司对王某过错行为的处罚,而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一般工作调整。经审查,王某存在过错属实,但在此之前,公司已经针对王某的同一过错行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了处罚,现对同一人的同一过错事实再次作出处罚,构成一事再罚,有悖于法律的理性原则,明显对被处罚者不公。

  《劳动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相应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建章设制并依制度自主行使的用工管理权,企业首先要依法依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其次用工管理中要谨慎行使管理权,特别是处罚权。针对劳动者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也要根据过错程度依据规章制度,及时、适度、一次性给予相应处分,避免针对一事反复处罚的情形,既伤了涉事员工的悔改心,又触犯法律公平公正的理性原则,得不偿失。


浙江工人日报 维 权 00002 单位行使处罚权 不可任性 2019-01-28 2 2019年01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