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 需向社会公开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实施时间:2020年10月1日
发文机关:国务院
主要内容: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