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新规划重点
名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实施时间:2021年4月
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承租人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记者程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