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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典当行监管有新规

  名称:《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实施时间:2021年4月

  主要内容:

  经营典当业务,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或有下列行为: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套路贷”、“砍头息”、洗钱等活动;发放信用贷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法律法规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储存、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典当行应当制定债务催收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保存期限自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典当行的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协调其他典当行接收存续业务或者协调、指导其开展市场化重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记者程雪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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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典当行监管有新规 2021-04-20 2 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