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职工说事·广告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在哪?

  话题

  当“退而不休”成为社会热点话题,老年人再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引发持续关注。尤其是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近年来相关案例时常见诸报端,但由于各地法院判例标准不一,使得仍有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处在法律保障的模糊地带。

  不是“开盲盒”,不能边缘化

  ■汪代华

  近年来,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纠纷屡见不鲜。其工伤认定难在哪?据媒体报道,由于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各地在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会有截然相反的结果。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重新进入工作岗位,也面临工伤发生的现实危险。然而一样的超龄劳动者,一样在工作岗位受伤,有的获工伤认定,有的被工伤认定“拒之门外”,使得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像“开盲盒”。这让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处安放?

  笔者以为,超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也在同样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从事劳动,那么就应该享有同样的合法权益。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的劳务关系,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可对提供劳务的超龄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同时,超龄人员也可以建议用人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保险,若发生伤害事故,超龄人员可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也是对超龄人员的一种权利保障。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应获得相应的兜底保障。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更为完善的统一标准,制定出详细条例,要尽快梳理分歧产生的原因,把工伤认定抽象到认定标准和尺度都相对统一的层面。不仅理论上要有支撑,实践中也要加强解释性,要通过每一个案列传达工伤认定的标准、理念,向社会释放明确的信号。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统一工伤认定工作。以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获得受雇者、企业和社会多赢的结果。同时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捍卫相关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不被边缘化。

  “对症下药”解难题

  ■廖卫芳

  据媒体报道,吉林65岁的农民工老赵是一名光缆架设工。去年5月的一天夜晚,值班的老赵在施工工地一氧化碳中毒,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因责任主体“层层转包”,从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到申请工伤认定,老赵家人的工伤索赔之路步步是坎,至今尚无明显进展。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超龄劳动者一旦遭遇受伤或死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因为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失败。可见,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确实是一道难题。

  笔者以为,化解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还需多方发力。

  首先,劳动保障部门要“发力”。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政策制定部门,从实际出发,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把超龄劳动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明确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及各项社会保险权利等,让超龄劳动者也能充分享有保障权益。据了解,目前浙江、广东等少数省份已经作出了有益尝试,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其次,用人单位要“发力”。用人单位在录用超龄劳动者时,不妨实行超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同等待遇”政策,为超龄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这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也可以降低用工风险。同时,一旦超龄劳动者发生意外,也可避免用人单位“全额买单”。

  其三,超龄劳动者也要“发力”。超龄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明确工伤保险、劳动关系等。如果发生意外,应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切忌“吃哑巴亏”,自认倒霉,而不了了之。

  此外,法院也应“发力”,各地人民法院在判决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案件时,不妨按照特定超龄劳动者群体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做到“对标”“依法”判决,切忌“标准不一”,而使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处在法律保障的模糊地带。

  “白纸黑字”写下权益最安心

  ■胡建兵

  据媒体报道,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条款,将原办法中的“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中的“劳动合同”,修订成“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在建筑工地,有许多工人已过了退休年龄,而且存在临时性用工。因而许多建筑企业虽然用了实名制,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帮助这些建筑工人办理保险等。这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一旦在劳动时出现意外,难以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

  修改后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此外,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必须规范用工。

  有了这些新条款,让更多的建筑工人,尤其是超龄劳动者吃上了“定心丸”。因为如果到了退休年龄或者临时用工,即使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但也必须签订用工书面协议,而且必须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助于解决工伤保险等问题。这既是对建筑工人负责,也是用人单位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

  当然,除了完善用工书面协议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提高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倒逼企业更加诚实守信。


浙江工人日报 职工说事·广告 00002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在哪? 2022-09-24 2 2022年09月24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