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主持人:程雪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修订: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实施时间:2023年1月
主要内容: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