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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无故被辞退?企业违法必须赔偿!

  通讯员何垭娟报道 怀孕生子本是件幸福的事,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提供特殊保护,但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仍时有发生。那么当女性劳动者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结合案例,给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21年3月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女士每天上下班打卡,工资是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支付。2022年3月16日,李女士经检验确诊怀孕。2022年3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告知李女士“直接休息就行了”,将其辞退,并于次日把她移出微信工作群。

  李女士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应支付费用共计6万余元。

  律师解析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考勤机打卡照片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支付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作为劳动者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李女士提供的劳动是连续性的,足以认定李女士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李女士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向李女士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李女士在孕期非因过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孕期女职工的救济途径

  “三期”内的女职工,尤其是怀孕女职工是其生命历程里最特殊的阶段,理应予以特殊的关照和关爱。如果用人单位在知道女职工处于怀孕期,还要坚持辞退女职工,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寻求救济。

  协商: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女职工切不可直接走人。面对用人单位的无故辞退,女职工应该勇敢地站起来,自行与单位进行协商,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为由,变相给女职工调岗降薪。如果出于人文关怀,降低工作量或者调岗至轻松岗位是可行的,但是也应保证女职工的薪资待遇,不能因调岗而降薪。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女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后无故将其辞退,触碰了法律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红线。本案中,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裁决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既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又对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作者系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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