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全国首部 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
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张浩呈报道 昨日,《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开发布,该《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继上海之后的全国第二部公共数据开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
《办法》总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数据开放、数据利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围绕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发展、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提出浙江方案和措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大数据局主管部门法定地位和相应的责任,并特别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制度。
哪些数据可开放?《办法》首先从技术和行为性质两方面界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定义,以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同时,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置了有差异的开放方式。
此外,要求优先和重点开放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公共数据,包括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治理、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数据,在确定开放重点时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数据如何开放等问题,《办法》明确公共数据以省市两级平台统一开放为原则,要求所有数据均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纳入平台统一开放的,应当事先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拟开放的公共数据全部纳入开放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单位应当对现行目录进行定期评估并不断扩大数据开放数量等。同时,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现有目录外的数据开放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处理。
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办法》以“安全是1,其他是0”作为制度设计理念,系统规定公共数据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筑牢公共数据安全底线。
作为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公共数据开放的先发之地、2018年中央网信办等部门确定的开展公共数据开放5个试点省市之一,我省率先对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开展立法,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扩容数据开放范围、提升数据质量等,也将对我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