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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谁动了我的 “网络痕迹”?

  (上接第1版)

  记者查阅多个流行APP的用户隐私协议相关条款发现,几乎无一例外都提及将对收集的部分信息进行商业利用,多数情况用于用户个性化服务、推送信息、广告等。从协议授权到商业利用,使用用户“网络痕迹”的过程存在侵权之嫌和安全风险。

  ——不同意就别用,APP隐私协议成为霸王条款。不少用户有过这样的体验,新下载的APP不授权即等于不可用,授权收集信息成了前置条件。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一些APP的开发商,直接将用户授权其收集、查看、使用所有在APP上的行为记录作为正常使用APP的前置条件,有霸王条款之嫌。

  ——二次转移,“网络痕迹”面临多元共享。“为何我在这个平台浏览的痕迹会成为另外一个平台的推送线索?”细读一些平台的隐私协议不难发现,部分平台规定用户行为数据可以进行有条件共享和传输。网络安全技术专家徐超认为,被共享的数据到底用到什么程度、有没有被妥善保管,这些问题没有明确标准,可能存在过度收集、二次转手、服务器被攻击等风险。

  ——个人行为数据有商业价值,用户却没有财产权益。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海滨认为,大部分互联网平台约定网络账号用户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平台账号的使用权也可被视为虚拟财产。随着行为数据使用量的增加,行为数据会越来越具有价值。

  如何规制“掌管钥匙的人”?

  甘海滨认为,网络平台是“掌管钥匙的人”,用户隐私权相关条文都有利于公司商业使用,必须明确互联网企业商业使用和数据保护的边界。

  高艳东认为,数据收集主体只要有商业用途的,一定要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同意四大原则,收集信息的范围等应恪守最低限度。

  针对用户“网络痕迹”,高艳东建议,可以将数据分类保护和管理。一是严格保护敏感“痕迹”,例如行踪轨迹等信息;二是协商使用一般信息,用户同意授权,经去标识化处理后,平台可以据此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现实中,由于用户个人难以举证等原因,面对平台、开发者过度收集、使用“网络痕迹”行为维权困难,应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立法。

  网络安全专家表示,企业应自觉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对信息做必要的脱敏、加密等技术处理,特别是在数据传输、共享过程中利用“同态加密”等技术,对用户“网络痕迹”妥善保护。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督手段,查处“手拿钥匙”的平台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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