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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下班回家继续工作 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本期律师:刘小园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刘小园擅长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务,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是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杭州市余杭区五常中心小学(五常校区)法制副校长。曾获得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市司法局联合颁奖,获得“2019年度杭州市公益律师个人年度嘉奖”称号。

  案情简介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改判为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石某在家中工作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当视同工伤?

  关于焦点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石某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结合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并且根据石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已是常态。具体到本案中,石某居家办公,可以成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下班后的顺延。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关于焦点二,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突发疾病到死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因此,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职工发病和死亡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偶有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不能僵硬地适用法条,应把握好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的二审法院对于法条的理解更透彻,适用更灵活,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也作出了更合理的解释,即不再仅以时空来区分上下班,为此类案件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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